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黃輝 通訊員徐建國 近日,江西省新乾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產品質量糾紛案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支票借款被告某卡車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新乾縣大洋洲汽車貿易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64萬餘元,被告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某卡車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9日,原告新乾縣大洋洲汽車貿易運輸有限公司以23.3萬元的價格向被告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一輛由被告某卡車公司生產的某品牌牽引車,並交由楊某和彭某實際使用。2010年2月8日,楊某和彭某駕駛該車第一次營運,由浙江往廣東,車上裝有真空助力器400只及註塑機一臺等貨物。2010年2月10日凌晨5時許,該車行駛至廣州市白雲區一路段時,拖車右邊第三排車輪位置突然冒煙起火,楊某立即停車與彭某自行撲救並報警,後來公安消防大隊趕赴現場後將火撲滅。火災造成掛車上真空助力器、註塑機等貨物被燒損。2010年3月8日,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分局《火災事故認定書》分析認定,起火原因是拖車右側第三排輪轂機件故障所致,成因為拖車右側第三排輪轂的軸承鬆動並向外側移動,軸承不能正常轉動,使輪轂內機件異常摩擦產生高熱引燃潤滑脂及車輪,火勢蔓延後造成火災。該起火災事故造成貨物損失62.8萬元。為此,原告以被告提供存固態硬碟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造成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5萬元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購買了被告某卡車公司生產的某品牌牽引車,因拖車右側第三排輪轂的軸承鬆動並向外側移動、軸承不能正常轉動、使輪轂內機件異常摩擦產生高熱引燃潤滑脂及車輪引起火災,經公安消防機關的認定,被告生產的某品牌牽引車起火原因是拖車右側第三排輪轂機件故障所致的東森房屋事實本院予以採納。車的輪轂機件故障產生高熱引燃潤滑脂及車輪屬於產品缺陷。所以,本案被告某卡車公司生產的某品牌牽引車存在產品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被告某卡車公司作為缺陷車輛的生產者對本案火災事故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作為缺陷車輛的銷售者對事故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原標題:新車首次運營自燃 燒毀貨物由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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